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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失效]

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总说明
  (一)本制度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或建设银行,下同),在不影响国家综合部门对汇总会计报表的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规定的报表和指标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三)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报表格式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手续齐备,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清楚,不得为了赶编报表提前结帐,不得任意估计数字,严禁弄虚作假,篡改数字。
  (四)会计报表的编报期如下:
  1.基建财务快速月报        按月编报
  2.资金平衡表           按月编报
  3.基建投资表          十二月编报
  4.待摊投资明细表        十二月编报
  5.应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     十二月编报
    投资明细表
  6.专用基金表          十二月编报
  7.基建借款情况表        十二月编报
  8.投资包干情况表        十二月编报
  个别大型自营建设单位,可以增设“建筑安装工程成本表”、“固定资产增减表”等会计报表,格式内容由主管部门规定。
  (五)基层建设单位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自行规定。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按月汇总的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十天内报出;三、六、九月汇总的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三十天内报出;十二月汇总的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九十天内报出。
  (六)填报的会计报表以人民币为本位币,“基建财务快速月报”填至“千元”,其余各表都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七)会计报表填列的计划数,概(预)算数,应填有关机关最后核定的数字;在未经核定以前,应填列最后上报的数字。
  (八)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封面应注明:建设单位名称、地址,主管部门,开始建设年份,报表所属年度和月份,规定报送日期、实际报出日期等内容,并加盖公章和建设单位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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