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要求对机电
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执行优惠贷款利率意见的答复
(银复[1987]31号 1987年1月20日)
中国银行:
你行(86)中信字17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为了支持机电产品出口,人民银行每年安排一部分信贷资金用于中国银行的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对该项信贷资金,人民银行实行差别利率。对于一九八四年底以前发放的机电产品卖方信贷未收回余额属于基数贷款,按月息3.9‰计息,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以后发生的机电产品卖方信贷,人民银行按月息4.8‰向中国银行计收利息,为了简化手续,该项信贷资金在贷款户仍按月息5.4‰计收利息,年终决算时,根据中国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贷款积数,由人民银行按月息0.6‰利差一次退补。
二、办理退补利差的处理手续。
(一)中国银行有关行处,对“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贷款,应以一九八四年底以前和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以后分别设账户核算,并应将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以后发放的“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贷款账户的复写账页,从一九八七年第一季度起,于每季末月(三、六、九、十二月截至各月的二十日止)的二十二日前,交当地的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由其凭以计算退补利差积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