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农[1987]62号 1987年4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4月1日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7)27号文件),特作如下通知:
一、我部决定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现由农业财务司主管。请结合你们的具体情况,速将此项工作任务落实主管单位,配备必要人员,组织力量、着手筹划进行各项准备工作。
二、请迅速组织调查研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抓紧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三、根据国务院决定,征收的耕地占用税50%上解中央财政,50%留地方财政建立耕地垦复改良基金,专款专用。各地要抓紧研究制定基金建立和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开展此项工作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