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特区办公室、海关总署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加强经济特区产品内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4月19日 实施日期:1995年4月19日)废止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经济特区产品内销管理的通知
(1986年11月5日 特办字[1986]020号)
为加强对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产品内销的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批转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国发[1986] 21号)中央关于特区产品内销管理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区内企业的产品,必须坚持以出口为主。特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加强对企业产品销向的管理,指导企业多出口产品,多创外汇。特区内企业生产的属于国家需要进口的短缺产品;采用国内原材料、元器件较多的产品;及以外确实提供了先进技术和设备生产的产品,可以有适当比例内销。
二、特区内企业采用进口的成套散件或成套件或成套组装配生产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视同整机进口,其内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国发[1985] 136号)的规定办理。即运出特区销售于广东、福建两省内的,别由两省主管部门审批;运出广东、福建两省销售的,按产品分管的规定,分别报国家物资局、商业部商国家经委审批,并发经给“准运证”。
三、特区内企业采用部分国产件和部分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允许内销的,凡运出特区销售于广东、福建两省内的,分别由两省主管部门审批,海关凭注明所含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数量、价值的批件,按本通知第八条的规定验放;运出广东、福建两省销售的,由国家产品归口主管部门商商业部、国家物资局后审批,并发给“调运证”。海关凭含有上述内容的批件,按本通知第八条的规定验放,运输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上述主管部门发的“调运证”承运和放行。其中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器、电视机(包括工业电视机)、电视机显象管、录音机、成套录像设备、录(放)像机、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集成电路由电子工业部归口;复印机、照相机由机械工业部归口;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手表由轻工业部归口;摩托车由兵器工业部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