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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尽快解决肉价补贴执行中的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尽快解决肉价补贴执行中的问题的通知
(财综字[1987]44号 1987年5月6日)


河北、陕西、辽宁、黑龙江、山东、浙江、江苏省,天津及沈阳、大连、哈尔滨、南京市财政厅(局):
  自1985年猪肉价格放开后,国家对城镇居民发放肉价补贴已有两年之久。在此期间少数地方对异地安置的离退休职工和中央有关部门驻地方单位职工的肉价补贴问题一直未予妥善解决,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部于1985、1986年曾先后两次下发了(85)财综字第114号、(86)财综字第121号文件,对解决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希望有关地区能够以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为重,顾全大局,尽快解决好上述问题。
  在(86)财综字第121号文件下发后,目前少数地区仍未按规定解决上述问题,许多群众给中央、国务院负责同志来信,强烈要求解决肉价补贴不落实问题,许多部门也多次来人来访,反映地方不按规定负担其应予负担的肉价补贴款,给企事业单位造成很大困难,针对这种情况,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再一次明确批示:“这个问题要加以解决,请告有关地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执行。”据此,我们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办法再次重申如下:
  第一,对于户口、粮食与工资关系跨地区的各类人员,包括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由于各地发放肉价补贴办法不同而没有领到补贴的,在取得原单位开出的未领到补贴款的证明后,由现户口、粮食关系所在地按照当地职工标准予以补贴。属于这类情况的人数不多,增加开支有限,希望各地尽快予以解决。
  第二,对于中央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和家属的肉价补贴款,应统一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发放。各地规定的肉价补贴标准,除中央财政分担每人每月1元外,其差额部分由所在地财政予以补贴。地方财政负担全部补贴差额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与单位商定,让有负担能力的企事业单位适当负担一部分。对没有负担能力的单位,其补贴款由地方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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