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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宣传贯彻《义务教育法》的通知[失效]

  二、义务教育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对象,提出不同的要求。宣传教育的重点是各级党政部门的干部和中小学教师。尤其要使各级领导干部通过学习能比较完整、准确地了解《义务教育法》的基本精神和内容,自觉地运用法律推进有关实施义务教育的各项工作。
  在社会上,要通过《义务教育法》的宣传教育,使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认真履行其义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及时纠正和处理各种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
  三、义务教育法》宣传的主要内容是:
  1.实施《义务教育法》的意义和宗旨;
  2.实施义务教育的对象及其权利、义务;
  3.国家、社会、学校、家庭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所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4.因地制宜,有步骤地实施义务教育的方针,以及现阶段本地区施行义务教育的年限和具体规划;
  5.实施义务教育对学校办学思想和其他方面的要求;
  6.《义务教育法》有关师资、经费、校舍、设备等方面的规定;
  7.违反《义务教育法》应负的法律责任。
  四、各地可依据以下法规或文件,结合地方情况,编写宣传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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