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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制乡镇法律工作者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印制乡镇法律工作者证的通知
(1987年8月7日 [87]司发调字第163号)


  现将“乡镇法律工作者证”的式样发给你们,请按规定的格式和各项要求(证的大小、颜色、字型等)统一制作。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经县(市、区)司法局审查合格局发给此证。凡离开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调离、解聘、辞职等)的,应收回此证。
  附表(略)

“乡镇法律工作者证”式样的说明

  一、式样:证为长方形,横排式,长9.4公分,宽6.8公分(9.4 x 6.8),“乡镇法律工作者证”居中,下部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证皮为红色塑料,字型烫金。
  二、“乡镇法律工作者证”字型为:小初号长牟体,距证面上沿两公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字型为:二号长牟体。二、三两项上下行距为: 1.6公分。
  四、证件各栏字型:除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为二号长牟体外,其他均为三号长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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