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染疫动物送检时要有防蚤设施;易腐败样品如不能立即送检,应加以冷藏;特殊样品应放在保存液中运送。
(4)收到样品后,及时核对登记,并尽快进行检验。发现错误立即与送检人协商,采取弥补措施。
3.样品的保存和处理
(1)重要检验的样品或不易采集的样品,应保存一定数量,以备复查。
(2)不能立即检验的样品,应按要求妥善保存,防止污染、腐败。
(3)检验完的微生物学样品,经当事检验者同意,采取适当方法消毒处理后,方可遗弃。
(4)样品在检验结束后应保留一定时间,以备复查。阳性样品至少保存6个月,应加封存放,防止变质。易变质食品及时处理。
(5)样品最后处理,必须经处(科)室领导同意后进行。
(三)检验结果的报告
1.填写报告
(1)检验结束后,应及时填写检验报告单和检验记录。
(2)检验报告应按检验报告单的要求,逐项如实填写。病因检查结果用“检出”、“未检出”;实验结果用“阳性”、“阴性”。测定量数值,在定值中只保留一位可疑数字,有效数位数确定后,用“四舍五入”取舍规则定最后一位数。
2.签发、复核报告
(1)一般检验报告由检验者签发,重要检验报告须经主管检验负责人复核后签发。
(2)报告结论应客观真实。发现检疫传染病或监测传染玻灸病原体时,应按国家规定的初步检验报告和确诊检验报告的时限及时签发检验报告。
(四)精密仪器的管理和使用
1.新购进的仪器要认真检查,应由专人负责登记造册,建立仪器管理、使用档案。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仪器。熟练掌握仪器使用方法。
3.仪器要安全、灵敏,保持清洁,定期维修。做到防尘、防晒、防潮、防腐蚀。
4.建立仪器使用制度,大型精密仪器由专人专室使用和维护保养。
5.除有专业人员外,不得拆卸仪器,发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请有关人员检修。
(五)药品、试剂的保管使用
1.剧毒、危险药品的保管
(1)剧毒及危险药品要包装严密,标签清晰,设专柜存放,加锁,由专人管理。做好出入登记,经常检查核实。发放药品应认真核对。
(2)药品应按其性质分别排列存放,存放地点要按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2.试剂配制的要求
(1)试剂配制方法所需的药品,应达到检验要求的纯度。
(2)试剂配制方法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如采用新方法配制试剂,须经主管检验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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