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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检验规程(试行)

  2.饲养室应设有恒温、恒湿装置。备有遮光用的黑布窗帘。饲养器应充足,固定专用。
  3.饲养室有给水设备,给水必须隔夜脱氯,但不能超过两天以上,杀虫剂及其他挥发性药物均不得携入饲养室内。
  4.要详细填写饲养记录,并注明饲养条件。
  5.标本制作鉴定室应温度适宜、干燥,光线充足。标本有防霉、防虫措施。定期检查标本情况。
  (九)毒理实验室
  1.室内应清洁整齐,无蝇、无鼠,发现鼠类禁用毒饵除鼠。进入室内要穿工作服。
  2.实验动物应选择标准动物,选用标准饲料。一次实验用全程饲料,备齐后方可开始实验。
  3.应按实验操作规程和实验设计进行毒理学实验,选用的方法灵敏、可靠。
  4.实验动物容器应备有卡片,标明编号、分类编目、记录进程和实验内容。
  5.实验动物应按有标准毒物、无标准毒物及未知毒物等分类,认真观察,每天详细填写实验记录。
  6.毒理实验样品应注意验收、保存和使用。样品中不得混有化学药物和防腐剂。易变质样品应及时冰冻、冷藏保存。
  三、检验技术规程
  (一)检验人员的管理
  1.检验工作是科学性很强的工作,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要具有一定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及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科学作风。
  2.检验人员要经常学习、吸收先进检验技术,掌握各种检验理论和方法,熟悉各种实验操作技术及注意事项,掌握常用仪器的原理、性能、构造、使用和维护。
  3.操作前做好检验项目、样品和送检单的核对。认真按照实验规程操作,保证实验结果的准确。
  4.检验工作经常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性的样品,检验人员要严格执行各种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加强消毒。
  (二)样品的采集、送检和处理
  1.采样
  (1)检验人员负责现场采样工作,并做好采样调查记录,无采样记录的样品,不得接受检验。
  (2)采取细菌学检验的样品,应按无菌操作规程进行,并加强自身防护及防止病原菌传播。
  (3)采取数量以能反映被检物的卫生质量和检验项目对样品的需求为准。
  (4)采取的样品,并具有代表性、均匀性。均质样品用3层5点方法采取;涂抹标本应多点采样;各种水样不少于1000毫升;尸体标本应在死后6小时内采取。
  2.送检
  (1)样品必须贴上标签,做到严密封闭包装,注意安全,避免倾斜或破碎,尽快送检。
  (2)送检样品必须注明检验目的,样品的来源、名称、件数、重量,采样条件和时间,送检时间、送检人姓名和单位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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