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贷款利率问题的复函
(1990年7月13日)
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你行有关贷款利率问题的明传电报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短期贷款利率应低一些,以加速企业资金周转的指示精神,人民银行总行决定增设三个月和半年的利率档次。对此,各专业银行应根据企业资金实际周转时间,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如超过借据所定期限,在贷款行同意展期的情况下,可累计计算贷款期限,累计贷款期限够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贷款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期限档次计息。各银行应从有利于生产和流通出发,不能只从银行自身考虑。增设短期贷款利率档次,对逾期贷款加罚利息一定要掌握分寸,实事求是。各级人民银行要与当地专业银行协商,正确理解利率政策,坚决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并检查监督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