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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业银行报送会计报表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业银行报送会计报表问题的通知
(银会计[1989]345号 1989年12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最近,据部分人民银行分行反映,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报送会计报表中存在着种类不全、报送不及时、报表差错多等问题,甚至有个别专业银行拒绝向人民银行报送会计报表。为严肃制度和便于全面总结、分析、掌握金融系统的经营情况,现根据《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等二章第七节规定,对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报送会计报表的问题重申如下:
  一、向人民银行报送会计报表的专业银行,系指专业银行各总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地区(市、州)分行和县(市、旗)支行。
  二、报表会计报表种类
  (一)月计表。
  (二)决算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业务状况报告表(包括各种货币汇总业务状况报告表、人民币业务状况报告表和外币业务状况报告表);
  2.损益明细表;
  3.暂收、暂付款项科目分户明细表;
  4.业务量情况报告表;
  5.机构、人员情况报告表;
  6.决算说明书;
  7.其他有关附表。
  (三)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季报(含附报)。
  (四)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年报(含附报)。
  三、专业银行各类报表报送时间
  (一)月计表。县支行报送时间由人民银行各分行确定;地市行月后八日;省分行月后十五日;总行月后二十五日。
  (二)决算表。县支行报送时间由人民银行各分行确定;地市行次年一月底;省分行次年二月十五日;总行次年三年底。
  (三)统一会计报表季报(含附报)。地市行、省分行(本身)和总行(本身)报送时间均为季后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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