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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未经转让的记名大额存单的持有人可以直接办理挂失,转让后的大额存单持有人,只有在原发售机构办理过户手续之后,才可以办理挂失手续。
  办理过户手续时,发售机构应审查转让中介机构送来的证明或转让持有人的大额存单背书手续和证件,并在留存的分户帐卡背书栏中注明转让后持有人的姓名、证件和号码、住址等。同时,转让前的大额存单持有人的挂失、兑付权力失效。
  记名大额存单的过户,挂失和兑付手续必须到原发售机构办理。
  不记名大额存单不予挂失。
  第十五条 记名大额存单的兑付:审查核对大额存单(或挂失证明)、证件与发售机构留存的分户帐卡三者的姓名、证件及号码相符无误后,登记大额存单背书栏中有关取款栏的项目,并双面加盖“作废”章,结清本息。
  转让后的记名大额存单,须审查核对背书栏中有关转让项目填列是否完整、符合手续,核对无误,登记背书栏有关取款项目,双面加盖“作废”章,结清本息;若款项已被领取或已被挂失时,应收回大额存单(或挂失证明),并开出拒付理由书,写明拒付理由并加盖业务公章,交于客户。
  第十六条 不记名大额存单,由发行分行根据条件决定在所辖的范围内进行通兑。
  第十七条 大额存单应视同有价单证进行管理。记名大额存单在兑付收回后,作付出凭证装订成册,归档管理。不记名大额存单在兑付收回后,视同金融债券集中登记销毁。
  第十八条 大额存单的利息按实列支。即按大额存单到期兑付的利息清单总数,在“营业支出”科目中核算。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请参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制度》、《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业务核算试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以依照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筹资储蓄部、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

  附: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式样的说明

  一、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简称大额存单,下同)式样,只规定大额存单应具备的要素及要素所在的位置。其规格、颜色、图案(包括团花和边花)以及防伪措施由各发行分行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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