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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月9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9日)宣布失效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可
转让定期存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91年2月1日 建总发字第214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9]158号“关于下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银复[1989]252号“关于你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式样问题的批复”,我行决定即开办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存款业务。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各分行立即组织实施。各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分行将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的发行办法及印制的存单票样(复印件)报送总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送总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拓宽我行筹资渠道,增加金融工具,努力集聚社会闲散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我行决定开办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存款业务。根据人民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所发行、发售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简称大额存单,下同)。
  第三条 大额存单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
  其发行对象为城乡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购买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资金应为个人资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第四条 大额存单的利率比照同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上浮,上浮的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
  第五条 大额存单为,记名大额存单和不记名大额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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