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调整民用煤补贴范围的通知
(财综字[1990]50号 1990年5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逐步理顺价格,缓解财政困难,决定从1990年4月份起,对民用煤的补贴范围进行适当调整。调整范围如下:
除城镇居民、部队生活用煤价差补贴继续保留外,取消城市饮食业、服务业用煤补贴。机关、团体、学校等集体单位饮食、取暖用煤补贴是否取消,按国务院意见,由地方政府考虑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