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流动资金是否完整无缺。
5.企业是否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资金来源和比例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6.企业流动资金占用是否合理。材料储备、产成品(商品)库存是否正常。
7.流动资金的加速周转,清仓挖潜和压缩库存任务是否完成。
8.是否履行合同,按期支付贷款利息。
第二十条 经办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根据问题性质,按“贷款办法”等有关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
1.部分或全部收回贷款
2.停止发放新贷款
3.加计罚息
对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应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应建立贷款工作报告制度,在年中和年末向上级行报告贷款工作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1.贷款计划执行情况;
2.贷款投向结构和贷款结构的变化情况;
3.贷款企业经营规模和经营活动的主要指标情况(与本地区同行业比较分析);
4.贷款考核情况,逾期贷款、收取贷款利息情况及其压缩措施;
5.主要贷款企业的生产和财务状况及其分析;
6.协助企业清仓挖潜,加速资金周转,督促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经验和做法;
7.加强贷款管理的要求和建议。
报告要做到内容详实,文字简练,情况明了,数据正确,并注意整理总结典型材料。各分行工作报告应在每年7月末和次年元月底前一式2份上报总行,分行对所属上报时间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要定期向所属行(处)分析通报本地区全面的贷款情况,提出加强贷款管理的指导意见。各分行应按季(季后20天内)将贷款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财务报表和简要文字分析材料报送总行。
第二十三条 为全面掌握贷款企业情况,经办行要对开户企业建立贷款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评审报告
3.借款申请书及贷款审批书
4.借款合同
5.结算户和专用基金户存款余额登记簿
6.贷款发放回收余额登记簿
7.主要经济指标,财务活动登记簿
8.自有流动资金增减变化表
9.分月统计、会计报表
10.主要物资、资金潜力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