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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制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制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通知
(1990年3月22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会计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会计(财会)部:
  根据银发[1990]57号《关于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通知》,各行在按照原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格式印制凭证时,为与新颁发的《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所确定的结算凭证的有关内容和联次相一致,应将原托收承付凭证格式上“收款单位”、“付款单位”分别改为“收款人”、“付款人”,电划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增印第四联(发电依据),作为付款人开户行拍发电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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