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机械工业部机械工业企业为用户服务试行办法

  第九条 为了沟通产需联系,加强用户监督,根据机械工业部一九八三年十月十四日(83)机办字598号文《关于机械工业企业实行质量监督代表制度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大型、专用设备(或配套产品)实行用户(或主机厂)在产品制造期间可派代表驻厂监造的制度。
  第十条 在为用户提供单机服务的同时,要努力向成套服务方向发展,为用户组织成套设计、选型、提供成套设备,负责安装调试,组织维修,协助技术培训等。对国家重点工程,应试行部颁发的《机械工业企业派驻工地技术服务总代表制度》,以加强设备安装、调试等现场的成套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在签订订货合同中,要包括技术服务的条款或另订具体内容的技术服务协议。供需双方都应严格遵守经济合同法,本着“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供方应保质、按量、按期和按合同规定的条款组织供货和服务。对合同规定内容外的用户服务要求,实行有偿服务。

第三章 售前服务

  第十二条 为便于用户择优选购机电产品,要利用多种方式,进行产品宣传工作,特别要注意宣传技术进步的产品(如新产品和节能产品等)。产品进行广告宣传时,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执行。要实事求是地向用户介绍产品发展情况、产品质量、技术参数、产品价格、使用范围以及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等。认真负责地解答用户提出的各种问题,主动帮助用户进行设备选型,推荐适用产品,并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要特别重视开展成套设备的咨询服务,必要时可为用户组织提供综合性的可行性分析资料。
  第十三条 为帮助用户正确订货,销售服务部门要有领导、有计划地、及时地编印各类产品样本、产品目录、备品配件清册、销售价格本和产品使用、保养说明书、注意事项等,要将安装、调试、维护保养守则按照用户使用的要求编写清楚。有些产品为照顾少数民族地区的用户,还应编印必要的少数民族文字的样本和说明书。
  第十四条 技术服务部门对咨询服务要指定专人负责。对来访者,要热情接待,认真负责地记录和回答、处理用户所提出的问题。对来电、来函,要逐件登记,及时处理,做到有询必复。

第四章 售后服务

  第十五条 根据产品特点和用户的不同要求,及时派出技术人员为用户安装、调试。大型、成套设备的安装、调试应在合同中另订附加协议,以明确供需双方的责任。主机厂对用户负全面责任,凡由于制造不良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论自制件或配套件均由主机厂对用户负责。配套厂应对主机厂负责。对由于包装不良、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破损及物件丢失时,由发运的制造厂负责。由于野蛮装卸造成的损坏,由运输部门负责赔偿。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用户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