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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部关于《机械工业企业实行质量监督代表制度的暂行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机械工业部关于《机械工业企业实行质量监督代表制度的暂行
 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一九八四年一月四日)


  一九八三年十月,部以(83)机办字598号文颁发《关于机械工业企业实行质量监督代表制度的暂行办法(试行)》。该办法完全适用机械工业系统主机厂(用户)和配套协作厂(承制厂)之间的关系。现补充通知如下:
  1.机电产品必须做到单机(或机组)成套出厂,主机厂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全面负责,一个头对用户。无论是配套产品或配套元器件的质量问题,都要由主机厂承担责任,负责处理解决。
  2.主机厂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择优选择所需配套产品、元器件的生产厂,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干预。
  3.配套协作厂必须对主机厂负责,对于因配套产品、元器件在主机产品中造成的质量问题要对主机厂承担技术经济责任,并负责处理解决。
  4.配套协作厂必须保证自己的产品质量达到与主机厂商定的技术标准,或保证达到主机厂所提供图纸的要求,而且要留有适当余度或储备并用经济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主机厂对于经检验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配套产品、元器件,应按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拒绝收货,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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