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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82年2月11日)


  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积极开展保险业务,逐步建立我国的经济补偿制度,对于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安定人民生活,减少社会财富损失,都是有利的。同时,也是积聚建设资金的一个重要渠道。这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是国民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要重视和加强这项工作,并给予大力支持,帮助解决业务开展中的一些实际困难。保险工作涉及企业和群众的经济利益,政策性很强。开展保险业务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态度要积极,步子要稳妥。各级保险公司要加强调查研究,搞好专业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要注意经常总结经验,使我国的保险事业有一个大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关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

  自从1979年国务院批准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截至1981年10月止,除西藏外,已在28个省、市、自治区的大中城市和少数县,建立保险专业机构477个,银行代理处803个,现有保险专业人员5700余人。恢复和办理了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汽车保险等业务,共承保企业近10万个、家庭90余万户、汽车13万辆,获得经济保障的财产总值达2000亿元,其中国营企业财产为1935亿元,约占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23%。到今年10月底,共支付赔款14800余万元,占这个期间保险费收入的46.8%。1981年承保的业务,由于大多数保险责任要到1982年底才能终止,所以赔款情况尚难估计。
  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的情况看,取得的经济效益是很好的,主要表现在:
  一是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也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今年夏季,四川、辽宁、陕西、福建、黑龙江、江苏、广西、上海等地洪水成灾,保险公司对参加保险的受灾企业2500余户、受灾家庭800余户,支付了赔款约10700余万元,仅四川一省支付的赔款就达7732万元。四川省内江地区有一大型棉纺厂被淹,损失严重,保险公司及时支付赔款345万元,使这个厂在灾后40天就恢复了生产。而许多没有参加保险的企业,由于得不到赔款,灾后困难很大。1980年12月,福州市滨江路大火,烧毁290户居民的财产,其中参加保险的28户居民,都得到了1000元以上的赔款。重庆市有一名工人,今年年初将4间房屋保了险,交付5元钱保险费,7月中旬房屋被洪水冲垮,她拿到了赔款2500余元,逢人便说:“保险公司真保险!”四川省委领导同志很赞赏保险公司在这次抗洪救灾中所起的作用,说“保险不是救济,却起了很大的救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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