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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商业部关于建立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的报告的通知

  用于大宗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的资金,由农牧渔业部、商业部、经贸部共同制定使用方案和管理办法。用于有地方特色的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的资金,由经贸部会同农牧渔业部、商业部和有关部门制定使用方案和管理办法。全部资金的使用与完成出口供货(收汇)任务挂钩,实行项目管理,按规划项目拨付。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使其发挥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建设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础,要广辟资金渠道,除国家安排部分投资外,要充分挖掘地方、企业的潜力。制定优惠办法,鼓励各地及生产基地,将资金投向出口生产基地的发展改造。此外,要争取多用一些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优惠贷款以及外商直接投资,加快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建设。
  (二)采取必要的经济鼓励措施。
  1.按现行外汇留成比例,保证农副产品出口收购、供货单位、加工企业、生产企业(国营农场)得到的外汇不少于留成外汇的二分之一,并允许按有关规定,自主使用,有偿调剂。
  2.农副产品出口收购、供货单位、加工企业、生产企业(国营农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奖励。以一九八五年出口实绩为基数,基数内每实现出口创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三分,超基数出口创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一角,一定三年不变。此项奖励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小部分可用于增发职工奖金。增发的奖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并免征奖金税。出口商品发生国外索赔,如属于国内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的责任,应视情况分别扣除其相应的奖励金。
  3.出口农副产品要根据国际市场需要制订出口标准,收购时要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对议价收购的产品,为兼顾国家和生产者的利益,要逐步实行最高收购限价和最低保护价。还要研究建立风险基金,以保障产销双方的利益。
  4.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生产所需的一些重要生产资料,要按原渠道保证优先供应。生产基地引进的良种以及有关设备,应减免进口关税和调节税。
  5.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内企业,实行有别于内销企业的考核指标。主要考核出口供货创汇额,合同履约率和出口成本。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实行奖惩。
  (三)解决好农副产品出口各环节的配套问题。改进出口农副产品品种,提高质量,加快商品升级换代,是面临的紧迫任务。为了加强科研力量,在充分利用现有单位科研力量的基础上,可以在现有研究机构中适当设立必要的研究科、室,在基层增设一些必要的良种和技术研究、试验、推广、指导站、点。生产基地还需要有后方库,港口增建必要的前方库,粮食产区要有烘干和存储设备,港区增建圆筒仓,解决相应的散装车、船,有的还需建铁路专用线等。同时,需要完善收购网点。加强产地、收购和出运前各环节的检验工作(包括卫检、动植物检、商检),把好质量关。这些都需要有关部门和地方大力协同,积极支持,按现行隶属关系和资金渠道,优先安排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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