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由由专门承担出口商品生产、出口商品率高的生产基地,能批量提供质量符合出口要求的产品的产区,以及为出口服务的科研、加工、储运等企业组成的完整体系。生产基地是骨干力量,把它建设好,是建立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的关键。
当前要重点规划潜力大、有相对稳定外销市场的大宗农副产品:同时抓一批传统的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为“七五”后几年扩大农副产品出口打下坚实的基础。经我们研究,拟首先确定玉米、大豆、棉花、茶叶等十四个大宗骨干商品一九九0年发展规划(参考数字见附表)。
一、基地应具备的条件和评定办法
建立出口生产基地,要立足于现有基础,扬长避短,择优划片定点。基地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一)生产区集中连片,能够专业化生产;(二)自然条件适宜种植或养殖,具有发展潜力;(三)生产、加工技术基础好,品种优良或名贵;(四)出口商品率高,要按不同商品特点确定适宜的出口比率;(五)交通运输方便;(六)科研、初加工、中转运输和仓储等配套设施有一定基础;(七)除上述各条外,地方必须给以一定比例的配套投资。
基地按照择优评选的原则,实行地方推荐和招标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确定。
二、基地的规划、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管理。有关部门主要是从全局综全规划,提出总体布局方案,加强宏观指导和管理。根据农副产品生产的特点,要更多地依靠地方,充分发挥省、地、县各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做法上可按以下三种情况办理:(一)大宗的出口农副产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适当集中的方针,由农牧渔业部牵头,国家计委、经贸部、商业部参加,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制订布局规划和扶持措施,基地的初选、推荐,开发建设和生产管理等,主要依靠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落实。(二)有地方特色的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根据国际市场需要,由经贸部、农牧渔业部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确定生产规模、出口供货指标和发展方面,其他有关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生产管理等,由地方来办。(三)经贸部门自属的出口农副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外贸部门投资兴办的农贸合营、联营企业,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的支持帮助下,仍由经贸部门规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