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是治病救人的特需商品,是特种经济作物,经营中药材带有福利性质,为医疗保健服务,不能按一般农副产品对待,需要有特殊政策和措施。现对解决中药材供应紧缺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应农业发展的新形势,积极发展药材生产。
根据一九八三年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家种、家养的药材,要根据农业区域规划,与农林部门共同研究下达生产计划,采用产销结合,订立派购、收购合同,合资经营,联合加工等形式,办好生产基地。积极促进国营和集体药材种植、饲养场发展生产。同时,扶持种药专业户、重点户,通过产销合同,加强生产和技术指导。加强市场要求预测工作,及时发布生产信息。野生动、植物药材要注意保护资源,认真贯彻“护、养、猎”和“采、护、育”的方针,有计划地猎取和采收;有些药用量大资源少的,要积极变家种家养。对当前紧缺的药材,按照生产难易,分类指导。对资源稀少的动、植物药材,如犀角、羚羊角、麝香、虎骨、熊胆、猪苓、川贝等一时难以满足供应的品种,建立保护区,加强科学研究,搞人工合成,或寻找同疗效品种。木本药材林业部门应纳入造林计划,明确谁种归谁,长期不变的政策。同时,要认真搞好中药资源普查,发掘新品种,增加新资源。为开发、扶持中药材生产,经与财政部研究,按中药材收购金额提取百分之一的中药材开发基金,计入成本,由生产和经营部门协商,用于基地生产、资源保护、野生药材变家种家养和木本药材的培育费。进口药材要与外贸部门结合,积极争取多进口一些。交叉经营的品种,如山楂、乌梅、杏仁、鱼膘等,要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柑桔皮收购工作的通知》(国发〔1968〕25号文)精神,“优先保证药用”。其它紧缺药材,按照商品分级管理原则,明确责任,自下而上地制定规划,搞好综合平衡,把生产搞上去。今后要努力做到,除稀有动、植物药材和多年生品种外,其它品种都应逐步满足医疗需要。
加强医药结合,要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订中药材的生产、收购计划。
(二)调整购销政策,加强市场物价管理。
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中药材由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统一计划、统一管理。将二类品种调整为三十种(见附件),这些产品不许上市,不许议价。其中麝香、甘草、杜仲、厚朴等实行统一牌价,全额收购;其余二十六种实行计划收购,计划内执行国家牌价,计划外根据产销情况变化,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经过批准,可以实行浮动价格。除委托供销社代购外,其他一切部门(包括外贸、医疗单位、社队企业、农林牧场、药厂等)和个人均不得插手收购,外地药材经营单位不准高价诱购或到产地抬价抢购属于二类品种的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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