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港澳的贸易机构,除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外,一律不得在港澳中资银行之外开立帐户,所有收支均应由在港澳的中资银行办理。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在港澳中资银行以外私设帐户、逃避国家外汇管理的,按违反外汇管理条例处理。
严格执行出口商品外汇留成有关规定,经济特区出口非特区产品(包括代理),应按国务院国发<1985>45号文件和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务院特区办、国家外汇管理局(85)外经贸计汇字第25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对违反规定,截留国家外汇的,要严肃处理。
四、整顿外贸企业,加强协调管理,理顺关系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102号文件要求,对所有外贸企业加以整顿。根据经营情况和业务实际需要,能合并的合并,该撤销的撤销,该联合的关合。整顿后的外贸企业,都应该有相当的经营能力、明确的经营范围、商品目录,必须承担国家收汇任务,并按行业逐步成立出口协会,负责协调,统一对外。此项工作由经贸部负责拟订方案,组织执行。
对我在香港的贸易企业,也应按上述原则,由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进行清理整顿。
对港澳的经销代理商,要帮助他们改善经营,提高推销能力。从长远的战略观点出发,注意扶持新生的经销力量,对那些老化的和失去推销能力的,应逐步调整更新。
五、加强海关管理和交通运输管理
各地海关要加强查私缉私力量,打击走私活动,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以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对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弄虚作假、违章、走私者,要依法处理。
香港有一百多家企业从事香港至内地的运输业务,每天进出境汽车二千多辆。内外勾结、夹带走私屡有发生。而我境内对港运输业务下降,大量运营收入流失。对此,请广东省人民政府研究,拟订条例,整顿和加强对港澳运输的管理。
六、制订经济特区对外贸易管理办法
由经贸部和国务院特区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经济特区对外贸易管理办法,使国家对特区的特殊政策和国家对外贸的统一管理,衔接配合,以利经济特区和国家整体对外贸易的协调发展。
七、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矛盾的,按本规定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