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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对香港、澳门出口管理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为改变混乱局面,今年四月经贸部和广东省决定,对供港澳的部分鲜活商品实行配额加出口许可证制度,加强管理后,收效明显。目前这部分鲜活商品市场较为稳定,价格回升,销量稳步增长,反映良好。但是,要根本扭转整个对港澳出口贸易的混乱局面,必须加强宏观控制,综合治理。加强外贸、外汇、海关管理,整顿外贸企业,理顺各方面关系。为此,我们拟作如下规定: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全局观念
  各地方、各部门在对港澳贸易问题上,都要有全局观念,服从大局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协调统一、联合对外。既要搞活,扩大出口,又不能搞乱。要制止不顾国家利益、全局利益,单纯从本部门、本地区利益出发各自为政的现象。
  二、加强外贸管理
  国务院国发<1985>47号文件规定,对进出口商品逐步推行许可证制度,经贸部正在组织落实这一工作。现在,可先以港澳市场为试点,对向港澳出口的商品全面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包括各种贸易方式和转口),海关凭证放行,银行凭许可证监督收汇,使外贸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
  为了方便业务,简化手续,便利出口,按照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放活的原则,根据对港澳地区出口商品的特点进行分类,实行分级管理:
  (一)拟对大宗、传统的及国内外市场竞争激烈的二百多种商品(约占出口总额的70%,具体品种由经贸部另行公布),实行配额加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这部分商品在出口许可证管理上,除少数由经贸部或其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签发外,大部分由各地经贸管理部门根据经贸部下达的出口计划或配额方案签发出口许可证。塘鱼、蔬菜、岭南水果等商品的出口,仍由广东省自行管理。
  (二)除上述二百多种商品以外的其余所有商品,采用自动生效出口许可证制,只要属其经营范围,价格合适,由地方经贸管理部门登记发证,随到随办。
  经济特区出口本地产品的许可证制度可适当灵活掌握。
  具体实施细则,由经贸部拟订颁布。
  三、加强出口收汇管理
  据了解,外贸出口实绩和银行收汇实绩之间,有一个不小的差额,这证明有些商品出口没有通过银行收汇,这种情况必须改变。
  凡公司、企业的出口货物,不论是以信用证方式或托收方式或自寄单据方式,都必须通过中国银行或国家指定的银行和金额机构收汇,银行应按有关收汇规定及时办理结汇。用支票或收现金销售的企业,所收外汇应及时向银行交售。严禁货物出口不通过银行收汇。私自截留外汇的行为,违者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论处。为了保证银行监督收汇,凡属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各公司、企业必须将注明国内银行通知的信用证连同出口许可证一并交海关凭证验收;凡属信用证方式以外的出口,各公司、企业必须把经贸管理部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交收汇银行,银行留下副本并在正本上加盖印章,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出口许可证验放。具体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和海关总署另文下达。
  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在银行设立现汇帐户的,对其外汇支出、使用、汇出均应按有关规定严加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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