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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四)劳动工资制度要进行改革。特区企业职工一律实行合同制,企业有权自行招聘、试用、解雇。逐步改变低工资、多补贴的办法。深圳、珠海两市的工资区类提高到十类。企业工资可以分为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两部分,并由特区统筹建立职工年老退休和社会保险制度。
  (五)特区市场需要的国内出口商品,可由特区向有关外贸公司提出订货,以外汇结算。商业应以国营为主,允许特区与外商合办某些商业企业,并允许进口必需的商品。
  特区的对外贸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由特区自主经营。特区可接受各省、市、自治区的委托,代理外贸部不统一经营并经各省、市、自治区批准的进口业务。
  (六)特区的货币目前为人民币为主,外币限制在指定的范围内使用。人民银行要抓紧研究是否要在深圳发行特区货币的问题。允许我在港澳注册的银行到特区设立分支机构,并有步骤地有选拔地批准外资银行来特区设立分支机构。
  两省应结合特区的具体情况,制订特区外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在特区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分局。特区银行应建立一套适应特区经济发展需要的业务经营方式。
  (七)积极筹措特区建设资金。资金来源主要靠利用外资,尽量吸收侨资及港澳的资金。我驻港澳机构也可到特区内投资或与外商联合投资。特区建设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在国家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适当放宽对贷款的限制。深圳、珠海两市的财政收入原定三年不上交,现决定延长到一九八五年。厦门、汕头两市的财政收入如何减免,由两省自行确定。四个特区的外汇收入(包括外币兑换券在当地回笼部分)单列,超过一九七八年基数的增收部分,用于特区建设,五年内不上缴。特区土地开发的收入,归特区发展公司使用。
  (八)特区的机场、海港、铁路、电讯等企、事业,应允许特区引进外资,由特区自营或与外资合营,自负盈亏。当前特区对电讯设施的需要极为紧迫,应尽快引进外资进行建设。如由特区负责借款,其经营收入应先用于还清本息;或由邮电部负责借贷和偿还。
  (九)为了加速发展特区的各项建设事业,必须制订特区的各项单行法规。建议人大常委会通过议案,授权广东、福建两省人大常委会制订所属特区的单行法规,并向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备案。
  会议对广东、福建两省拟订的一些特区单行法规草案进行了讨论,基本上取得了一致的意见。这些单行法规批准公布前,两省可按本纪要所确定的原则精神,处理特区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十)特区的管理机构,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并赋予充分的权力,使之能独立自主地处理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深圳特区应成立特区人民政府,归省直接领导;恢复宝安县建制,辖原深圳市属的农村,归深圳特区领导。其他三个特区分别设立特区管理委员会,归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两省的特区管理委员会是省领导特区工作的综合机构,省政府各职能部门对特区的要求,应通过省特区管理委员会统一下达。
  为了维护特区治安和加强边境管理,特区的公安工作必须大力加强。特区公安局或分局,受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双重领导,其人员编制应多于内地,所需设施应纳入特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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