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外贸易,出口计划以省为主制订,与外贸部衔接,纳入国家计划;地方外汇进口计划由省确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要加出口管理,严格执行许可证制度。本省生产出口的产品,其中成品油、钨砂由有关外贸专业总公司统一成交(钨砂的补偿贸易除外,但必须与正常贸易协调),盈亏核算归地方;国外有配额、国内有计划,控制出口的商品,接受外贸部的统一安排;其余商品均由两省自行安排。对外成交出口。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及其他经批准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可不申请出口许可证。
两省对港澳出口商品,由两省及其驻港澳机构经营,尽快办理交接。在对外经营上,要与华润公司、南光公司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为了加强对港澳贸易的协调工作,在港澳工委领导下,由华润公司主持,建立我驻港澳各贸易机构的定期会商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有关价格、客户、市场等问题;重大问题由港澳工委负责解决。
两省进口的粮食、化肥,因国际市场垄断性强,应委托外贸专业总公司对外成交进口;为赶农时季节急需,少量的也可按外贸总公司规定的价格,由两省自行进口。外国烟、酒专卖品的寄售,可按照国家的专卖政策、有关规定和外贸专业总公司的统一价格,由两省直接订货,组织代销其余商品,由两省审批成交进口。两省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以及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进口,须按规定办理进口许可证,其他商品经省审批后,可不再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和货物报关单验放。国外售券、国内提货的作法,由两省制订管理办法。
两省可接受委托,代理各地出口外贸专业总公司统一成交以外的商品,并分别核算及计算外汇分成。各地委托两省代理出口国家下达的出口计划外的商品,应经有关省、市、自治区领导机关批准,盈亏根据国家的规定办理。
对两省地方分成外汇应加强管理,合理使用,可用于多进口一些原材料来发展本省经济和扩大出口,增加收入。两省除同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正常协作关系外,不准到省外抬价收购和串换出口物资,也不准进口那些与保护内地工业有矛盾的商品转卖给其他省、市、自治区,以免影响国内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2.两省应充分利用各自的有条件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引进技术、合资经营、来料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合作生产项目,凡不涉及国家综合平衡的,可由两省按照中央关于利用外资的方针、政策规定,自行审批,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两省要制订实施条例,加强管理。合作经营企业和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外资、侨资举办的企业,原则上可参照中外合资企业法规定办理。向国外贷款和发行债券,应按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3.海关管理,包括关税收入和减免,由中央集中统一管理。两省用进口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商品,其进口的主要原材料和零部件可以免征关税,其中转内销部分要补征关税。由海关总署根据上述精神,制订具体办法。
两省需要增设对外开放口岸,可商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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