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省所需能源项目的建设,按中央<1980>41号号文件的规定处理。两省交通、通讯等方面的部属建设项目,国家资金安排有困难的,可由中央与地方合资联营建设,或利用外资建设,共同商定偿还办法。为尽先偿还本息,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免税和免予上缴利润。
物资,仍根据国家计划口径和企业隶属关系安排。木材的上调量和留用量,以一九八一年计划为基数,今后按国家确定的两省木材生产计划增减比例相应增减。两省的大、中型水泥厂生产的水泥,以一九七八年计划为基数,按比例上调和留用,供应关系有变更的,相应调整基数和比例。
(二)财政上继续实行大包干办法。广东每年上缴十亿元,福建每年补贴一亿五千万元,从一九八0年起一定五年不变。因企业隶属关系变动、新投产大型企业下放给地方管理、开征新税种等,要相应调整包干基数,或单独进行结算。国家采取的重大经济措施,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再调整上缴和补贴定额,如果对其他地区调整时,对两省也同样给予调整。中央各部门在自己的预算内,委托两省办的各项事业所需经费,仍由中央各部门安排。
两省在完成财政包干基数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地支配自己的财力。去年的财政结余存款,全部解除控制,按国务院规定的使用方向,由省统筹安排。
税收方面,凡属国家税收法的制订、颁布和实施,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以及涉及国与国之间的税收规定,都应由中央统一决定。在上述原则下,除烟、酒、糖、手表四种产品以外,两省对其他产品、某些行业或企业的减免税照顾,地方各种税收的减免、开征和停征,可自行确定。一九八一年两省用地方外汇进口的商品,可与外贸部各总公司进口商品一样,缓征工商税。
(三)两省银行分行要起地方银行作用。随着两省经济体制的改革,银行的体制要相应改革。第一步,在现行体制和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扩大两省银行的经营自主权。人民银行两省分行的信贷资金,以一九八0年的信贷收支差额为基数,在三年内,每年增加一定资金,包干使用。在包干差额内,用于中短期设备贷款部分,由省分行统筹安排,利率可在20%的幅度内灵活掌握。人民银行两省分行的利润,按一定比例留成给省分行,用以充实信贷基金和银行企业基金。地方企业的国内保险业务,由两省人民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和费度代办。保险收入除赔款、提留赔款准备金和工办费外,全部交省使用,赔款准备金不敷赔偿支出时,由省负责。两省必须执行国家下达的货币投放、回笼计划。第二步,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订全面改革银行体制的方案。
中国银行两省分行,应充分发挥其外汇专业银行的作用,管好外汇,积极为地方服务。两省在保证完成上缴国家外汇任务的前提下,可按国家外汇管理条例规定,自主使用地方留成外汇。两省地方留成外汇额度,可划出一部分委托中行分行发放外汇贷款,贷款条件、利率、费用等由省确定。两省地方留成外汇周转额度,广东增加到二亿美元,福建增加到六千万美元,按以进养出周转外汇的办法使用,今后如需增加额度,应报国务院审批。两省可以国内外中行和我驻港澳的银行开外汇存款户。两省侨汇上缴数,从今年起按全国现行分成比例计算。两省中行分行的人民币利润留成,按照两省人行分行办法办理。两省具备补偿贸易条件的项目,仍可使用中行香港分行提供的二亿美元贷款,享受优惠待遇。
(四)对外经济贸易要有较大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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