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特区发展外向型经济,对特区的产品特别是工业制成品(包括内地初级产品在特区加工增值后的产品)出口,应给予积极扶植,优先照顾。
特区出口区内生产的工业产品(包括加工增殖在20%以上的产品)的配额、许可证管理,应简化手续,给以方便。建议由经贸部和广东、福建两省经贸委派人到特区就近发证,或采取其它简便措施。对特区进口许可证的管理,也可仿此办理。
在特区实施国家规定的出口配额、许可证制度时,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要注意到要求它们实现自身外汇平衡的情况;要信守涉外合同,在实行某项新规定时,对过去批准正在实施的项目,原则上按原合同数量给予出口配额和许可证。
特区向港澳地区出口自产的鲜活商品,经营或代理非特区产品的出口,均按经贸部和省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审批。
特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特区外贸企业和外贸活动的管理。特区组建经营区内产品出口和区内自用物资进口的外贸企业(包括工贸、农贸、技贸企业),由特区人民政府审批。过去经特人民政府批准的经营或代理区外产品出口的外贸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顿,经省报经贸部确认。
(七)关于特区产品内销
特区企业的产品必须以出口为主。但是,各种产品进入国际市场要有个过程,也不是所有产品都能全部外销,适当让点国内市场换取先进技术,可以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因此,特区产品需有一部分内销,同内地进行必要的商品交流。特区生产的属于国家需要进口的短缺产品,采用国内原材料、元器件较多的产品,以及外商确实提供了先进技术和设备生产的产品,可以有适当比例内销。特区产品的性能、质量达到进口产品同等不平,国内又需要进口的,应从特区采购,替代进口。其中有些产品,特区生产的数量可以满足国内需要,价格又不高于国内市场价格的,应不要再进口。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产品(国家限制进口产品除外),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合同中规定的内外销比例执行。
由特区人民政府对企业产品的销向实行管理,内销由特区人民政府批准,外汇平衡也由特区人民政府负责。特区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产品(国家限制进口产品除外),在外汇自行平衡的前提下,凡国内市场需要的,允许内销一部分,但特区人民政府应对企业作外向型目标管理。
特区企业用进口成套散件、成套组装件装配生产的国家限制进口产品,内销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国发<1985>136号)办理。特区企业用部分国产件、部分进口件生产的国家限制进口产品,内销部分由特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审批管理,并办理调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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