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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转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珠海、汕头、厦门三市继续实行多存多贷、差额包干的办法,年度信贷计划戴帽下达;现有信贷资金和吸收的存款全部留下使用;根据特区经济发展需要和国家信贷资金情况,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适当增加一些信贷指标;一般情况下不从特区抽调信贷资金;允许特区银行向特区外银行和国外银行拆借资金。
  特区的银行应在国家核定的投资规模内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中国人民银行每年适当增加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安排给特区的贷款指标,不计入广东、福建两省的信贷控制指标。
  中国银行各特区分行适当增加外汇贷款和投资指标,对有创汇能力的项目给以外汇贷款支持。这笔外汇资金由中国银行戴帽下达,包括在广州、福州分行的外汇资金计划内。
  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下,可以在深圳特区试行开放金融市场。
  (四)关于向国外银行和特区外资银行借款
  向国外银行和特区外资银行筹借商业贷款,是特区利用外资的一种方式。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特区的需要和偿还能力,会同国家计委核定各特区向国外银行和特区外资银行筹借商业贷款的控制指标。特区向外借款,应自借自还,一般应通过批准的国内金融机构办理;一些创汇能力强的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各特区分行批准,也可以直接向外借款。
  商业贷款需要担保时,可商请中国银行或经批准的其它金融企业担保。个别外汇资金足、对外有一定信誉的特区企业,经特区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对外承保。
  (五)关于外汇管理
    珠海、汕头、厦门特区的企业、单位之间外汇余缺的调剂,按全国统一规定的办法执行。深圳特区的外汇调剂可以按照现行办法继续试点。
  特区内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产品出口收汇和经营业务收汇,允许全部保留现汇。特区内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一九八五年底以前结现的存汇允许保留,愿意结汇的可以保留外汇额度,使用时不受用汇指标控制。从一九八六年起,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产品出口收汇应及时结汇,按规定留成办法保留外汇额度。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以进养出的生产企业,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保留部分现汇,用于经常性外汇资金周转。
  “七五”期间,各特区要努力做到外汇自行平衡,预计不会有较多结余。因此,特区结汇后的自有外汇额度可允许使用,按实际结汇数相应增加其用汇指标。增加的用汇指标戴帽下达,不占广东、福建两省的用汇指标。
  (六)关于外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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