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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转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会议预期,在做好“七五”期间工作的基础上,再经过十年(即到本世纪末)或稍长一些时间,把我们的特区建成以先进工业为主、工贸结合、旅游和农牧渔业并举、各具特色的高水平外向型特区,既是产业结构合理、科学技术先进、生活文明富裕的经济发达地区,又是万商云集、通向世界的出口基地。
  进一步完善关于特区的各项政策和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办好特区,必须按照耀邦同志提出的“特事特办、新事新办、立场不变、方法全新”的精神,处理好宏观控制与微观搞活的关系。国家既要对特区的经济活动实行宏观指导和控制,又要照顾到它的特殊性和灵活性。过去有关特区工作行之有效的政策规定应当继续执行,还应根据情况的变化作出若干新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广东、福建两省有关部门在下达有关政策规定时,要考虑到特区的不同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区别对待办法,并同已有的规定相衔接。会议经过讨论,对当前急需明确和解决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基本建设计划管理
  四个特区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应根据各自财力物力可能,分别提出安排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审核转报国家计委核定后,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建设项目中利用的外资不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特区投资建设的项目,分别纳入各自的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内地企业用自有资金到特区举办外向型工业项目,在特区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外另算。
  各特区要认真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控制重复引进、制止多头对外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90),对其中规定“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项目,凡符合外向型要求,产品以出口为主,外汇能够自行平衡的,应允许有一些灵活,限额以下的项目,可仍由特区人民政府审批,但必须严格把关,事先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事后备案。
  (二)关于对内联企业税收的优惠办法
  内联生产性企业,在特区内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在特区税后的利润,如留在特区扩大生产或兴办外向型工业,免除在内地补缴所得税和调节税;如解往内地的,按20%补缴所得税。从第六年开始,在特区税后的利润不论是否解往内地,均按帐面所得额补缴20%的所得税,但免征调节税。非生产性企业不享受上述优惠。
  (三)关于信贷管理
  深圳特区的信贷计划单列,由中国人民银行单独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负责统一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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