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支持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改造老企业。
抓紧老企业的技术改造,上一批对四化建设有重要作用的中小型项目,是这几个港口城市近期内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重点。特别是那些利用现有基础,引进一些新工艺、新技术,更新若干关键设备,就可以增加生产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得到明显经济效益的项目,更应优先安排。这样做,用钱少,见效快,偿还有保证,外商的积极性也高。对这类项目,从以下几方面给以扶植:
引进专利和专门技术(软件),统按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结汇;
进口国内一时不能生产或不能保证供应的关键设备、仪器仪表和技术改造必需的其他器材,不论外汇来源,一九九0年以前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
因技术改造新增的利润,先还帐后缴利,利改税的企业先还帐再缴企业所得税;
对主要是提高产品质量而生产能力不增加或增加不多的项目,经济效益虽好但缺乏创汇能力的项目,社会经济效益好而企业收益不明显的项目,各市可以在保证完成财政、外汇上缴任务的前提下,在该行业或地方财政收入中统筹还帐;
对技术改造期间要影响原有生产能力和经济收益的项目,各市在不影响全市上缴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相应调整该企业的生产计划和利税上缴任务。
(四)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给以若干优惠待遇。
要选择那些确实能够引进先进技术,推动全行业技术改造,产品能开拓外销市场和替代进口,以及投资较大的开发项目,积极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允许外商办独资企业。这类生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报经财政部批准,企业所得税也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土地使用费或土地税的收取标准,由各市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灵活掌握。但是,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税后利润,仍应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生产和管理设备、建筑器材;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包装物料等;进口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投资的外商和国外技职人员进口安家物品和自用的交通工具(限合理数量),均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这类企业的产品出口(不含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和工业环节的工商统一税。但是,用免税进口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内销时应照章补税。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应得到切实、全面的执行,保障中外合资企业行使法定的自主权,示信于外。建议制定公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国企业投资法,同有关国家谈判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