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珠海、汕头、厦门旧市区老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可享受特区的某些优惠待遇。一九八一年七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发<1981>27号文件)规定:“厦门、汕头、珠海三市利用外资改造旧市区的老企业,其产品只要是以出口为目标的,在进口生产资料及交纳所得税方面,也可享受特区的优惠待遇。”这是考虑到,这三个特区对外资的吸引力不如深圳,国家和两省现在又拿不出多少投资。采取这一政策,可以吸引外资,引进技术,促进现有企业的改造,发展生产,增加出口,积累财力,支援特区建设。三市应据此提出规划和具体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8)加速制订和完善经济立法。目前,国家已经正式公布的有关特区的法令。只有《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和四个单行法规,立法不健全,不仅外商心存疑虑,同时发生问题也不好解决。比如,目前深圳对外签订的合同,在执行中有争议的约占26%,但我们还没有适应特区需要的仲裁法和仲裁机构。有关部门应积极帮助特区制订和完善各种必要的法规,以适应特区工作的发展。中央关于特区的各项方针政策,要通过国家立法,保证贯彻落实。
(9)帮助特区解决所需的干部和专业人才。中央组织部已帮助调 进一批干部。今后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可以采取以下办法解决:一是允许特区在中央组织部安排下,在内地招聘一些专门人才;二是请教育部选几个高等学校设立有关专业,培养一批人才;三是在每年分配大学生时多给特区一些名额;四是有些项目可与内地合办,由内地支援技术人才。但必须注意,特区的干部队伍一定要精干。
(10)各特区一定要坚决贯彻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切实执行国家的各项法令规定,过去曾经出现过的到内地收购工矿、农副产品出口,进口高档消费品向内地转销的错误作法,必须坚决杜绝。一定要深入开展打击走私贩私、投机诈骗、贪污受贿和其他犯罪活动的斗争,并且要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拿出新办法。特别要加强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一定要坚决警惕和抵制资本主义思想的腐蚀,反对任何崇洋媚外的意识和损害国家民族利益的行为。特区的干部和广大群众,必须有特别高的觉悟,特别好的风气,特别严的纪律,特别高的工作效率。只有做到这些,我们在特区内采取的一系列特殊政策和作法,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chl_7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