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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转《当前试办经济特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各特区应在做好国内外情况、特别是国际市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国民经济计划报省计委审批。凡需要省内综合平衡的,纳入省计划;凡涉及全国平衡的,由省计委报国家计委核定纳入国家计划。
  (3)各特区建设所需物资(特别是国家投资项目、国内贷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外资项目的配套工程),人民生活必需的商品,国家尽量给以支持。每年由特区报省综合平衡,然后由省提出要求国家调拨支援的数额,报经全国计划会议平衡后,纳入国家计划,分别计入广东、福建两省指标,专项下达。省内调拨部分,由省下达。
  除此之外的不足部分,允许从以下四条渠道筹措解决:一是报经对外经济贸易部,从计划出口的商品中拨给一部分,按供应香港价格,以外汇结算。四个特区可直接参加广交会订货。但不得把这些商品组织出口和返销内地。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省内外组织协作和合作生产。三是发展特区自身生产。四是组织进口,但限于特区自用,严禁转销内地。
  (4)各特区本身的进出口贸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自主经营。各特区生产的出口商品,一般不能占用国家出口商品的国外配额,如需占用时,由广东、福建在本省分得配额指标中调剂解决;对港澳出口的鲜活商品,应执行经贸规定的配额和管理办法。
  各特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审批权限要放宽。国家严格控制小汽车车、电视机等十七种商品的进口,是完全必要的。但属于特区内使用的,可授权特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审批时应从严掌握,并且每半年要汇总报国家经委备案。
  进出特区的货物、物品,由海关进行监管。特区与非特区的隔离线,要抓紧建成,全线设防,严格管理。
  (5)各特区建设发展的资金来源,主要靠吸收利用港澳资金、侨资和外资。为了吸引外商和港澳商人到特区兴办较大项目,应尽快制订特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在特区要改进经营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大力开展金融业务,把工作做活,充分发挥作用。要批准若干个在香港注册的我国资本的银行到特区设立分支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还可允许一些外资银行在特区设立代表处。今后视工作发展需要,可有步骤有选择地批准外资银行到特区开业。
  (6)特区的各种税收应当实行优惠待遇。特区生产的产品出口,应免征关税,特区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和市场商品,除烟、酒等几种以外,也应免征关税。关于特区的工商税如何征收,经批准的特区与内地之间进出的货物,哪些应征关税,哪些应予减免,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将分别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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