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关于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指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口产品、进口物资,按国家规定需要领进出口许可证的,与国营贸易进出口公司同等对待。
  (四)继续发挥中国银行在组织和利用外资方面的积极作用。我国企业利用中国银行的外汇资金引进国内不能供应的设备和材料,在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等经济政策上应视同利用外资,享受同等优惠待遇。中国银行应适应对外经济活动的发展,改进服务和扩展服务项目。
  (五)实行合理的价格政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生产上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的价格和各种收费标准,除了其中用于直接生产出口产品的贵金属(黄金、银、铂)、石油煤炭、木材,应按国际市场价格计价以外,其他品种都应当同国营企业一样对待,执行国内现行价格,不得随意加价。交通运输按国内价格标准收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国家允许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原则上执行国内价格,允许实行合理的质量差价,突破质量差价范围的,需经物价部门批准。
  (六)全部由外商投资的企业,目前已在经济特区试办了一批,应抓紧总结经验,制订管理办法。今后在少数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可以有选择地试办。但应经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共同审查批准。
  (七)对华侨和港澳、台湾同胞在国内投资给予特殊的优惠。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国务院批准。
  (八)根据需要和可能,我国可到国外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重点是合作开发我国迫切需要的资源。利用当地的有利条件,建立某些加工装配企业,产品主要在当地市场销售,也可向国际市场出口。
  (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汇收支一般应保持平衡。产品以外销为主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国内单位出售属于国家需要进口的产品,经供需双方商定,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可作为以出顶进,按进口价格以外汇计价结算。
  以内销为主而外汇不能平衡的企业,其外汇额经批准由各地、各部门在留成外汇中调剂解决,有困难的可报请对引经济贸易部纳入计划审批解决,都按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结算。
  (十)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要争取在两年左右的时间内把一些重要的、急需的利用外资法规制订出来,再制订实施细则。在立法中要体现原则的严肃性和策略的灵活性,要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要坚持平等互利,要注意吸收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国际惯例的合理部分,做到切实可行。
  四
 
 利用外资是涉及国民经济各个方面的一项综合性的经济工作,是国民经济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加强利用外资的计划工作。
  (一)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重点以及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和可能,做好利用外资的总体的中长期规划,确定资金利用的合理投向。利用外资计划要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有机地衔接起来,搞好综合平衡,安排好国内配套资金和物资等。利用外资项目列放计划以后,配套资金的安排,要按照项目的计划进度,确保如期投产,发挥投资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特别好的项目,计划上应优先安排。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