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指示
(1983年9月3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利用外资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在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发展中开始显示出重要的作用。但是,利用外资,特别是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一项新的工作,我们还没有经验。同时,由于对国外情况尚缺乏较全面的了解,以及内部协调不够,有关政策和立法不完善,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不相适应,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局面还没有完全打开。为此,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领导,总结经验,统一认识,放宽政策,更好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便有效地开创利用外资工作的新局面。
一
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对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我国在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过程中,面临着资金不足和技术落后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主要应当依靠我国自己的力量,同时又要积极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发展生产,以保证九十年代的经济振兴和到本世纪末实现工农业的年总产值翻两番的宏伟目标,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得到更迅速的发展。因此,我们要把利用外资作为发展经济的一个长期方针。
利用外资,发展同外国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加强同港澳和台湾同胞的经济往来,有利于团结反霸的斗争和实现包括台湾在内的祖国统一大业。
中共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提到战略的高度来认识,消除各种思想疑虑,勇于实践,认真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把工作推向前进。
二
目前,我国利用外资的方式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借用外国资金,另一类是外商直接投资。当前应尽可能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中低利、中长期贷款,加快一些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也要尽可能多吸收一些直接投资,以加快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
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以生产性项目为主,以利用外国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为出发点。在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时,除确属必要,应尽量避免重复引进。
要做好国内外市场的预测,加强各行业生产布点的计划,以使产品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要,避免盲目发展。在确定项目时,对出口产品特别是外销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产品,应考虑出口配额的限度,并取得对外经济贸易部的同意,避免造成销售困难。
一定要保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行使我国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主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产供销方面有其特殊性,在人财物的管理方面不要完全采用国内的一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