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广东省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扩大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的业务权限。
(四)放宽进口审批和经营权。广东进口商品,包括出口加工所需的原辅材料,由本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成交,其中属于国家统一经营的和控制进口的某些商品,国家每年给广东划定一个数额,在数额内由省自行审批和经营成交。凡属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利用外资举办的生产性项目,所需进口的机构设备、仪器仪表和其他器材以及项目自用产品,授权广东按国家有关规定灵活执行。
(五)把来料、进料加工及外贸业务的成交权下放给有条件的生产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允许他们直接同外商谈生意,自营出口,自找口岸联系出口业务,经省批准可到国外设分厂和设立推销机构。为了加强管理,防止大进少出、大进不出的现象,要加强海关的监管,推行保税工厂、保税仓库的管理办法,要完善核销制度。对不经批准擅自在国内销售进料加工的料件或成品的,除补征税款外,还要给以必要的处罚。
(六)凡利用外资或外汇贷款的新办企业和技术改造项目,新增的产品出口收汇可以先还贷后分成,也可以按照立项时批准的还贷计划执行。企业贷外汇进口原料加工产品出口收汇,可按进料加工周转基金办法处理。
三、关于价格改革
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核心是要改革价格管理体制,理顺商品价格和各种生产要素价格。广东计划用五年左右时间基本理顺主要商品价格,完善配套措施,建立起新的价格管理体制;能源、交通运输、粮食等价格和一部分公用事业收费,实行计划管理并按价值规律进行有计划调整;其余放开由市场调节。为此,需要进一步扩大广东的价格管理权限:
(一)国家不再对广东下达指令性物价控制指数,由广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自主确定放调价格的时机和幅度。
(二)国务院各部管理的价格和收费,除极少数外都下放广东管理。中央在广东的直属企业除民航、铁路、邮电等以外,在广东省内流通的其它商品价格和收费,也执行广东的定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和收费,只作参考,尽量协调。
(三)大宗进出口商品(包括应联合成交的进口商品)的对外成交价,根据协调对外原则,进口执行国家最高限价,出口执行国家最低限价,其余广东可自行决定成交价。进出口商品的省内收购价和销售价,除极少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外,由广东自行安排。
(四)国家指令性计划调进调出广东的商品,均执行国家规定价格,非指令性计划调拨的商品,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