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发展多种类型的金融机构。要求批准成立广东发展银行,经营本币、外币的存、贷款和结算业务,成为区域性、股份制的综合性商业银行,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地方政府、企业、省内金融机构、香港中银集团以及港澳同胞、海外华人均可投资入股。省级以下的所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人民银行省分行审批。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在广东兴办投资公司或信托租赁公司,开展投资业务。条件成熟时,可以允许外资银行在广东设立营业机构,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允许广东组建地方性的专业保险公司。
(六)改革银行财务管理体制,加快专业银行、保险公司企业化的步伐,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从一九八八年起,人民银行省分行、专业银行省分行、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以一九八六年的实现利润为基数,基数内照缴所得税和调节税,超基数部分免缴调节税,用于发展金融事业,加快银行、保险公司的现代化建设。财务开支制度,可参照省政府对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为了加强对金融的宏观管理,全省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归口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统一管理。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有权利用特种存款、债券、抵押贷款等调节银根松紧;有权确定企业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和贷款利率浮动下限,调整大额存款单、有奖储蓄和债券的利率;有权向国外同业拆借资金;有权对全省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实行监控。随着广东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逐步放开市场利率,省人民银行可通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进行间接调控。
二、关于外经外贸改革
要更快地发展广东的外经外贸,必须按照有利于促进外贸企业自负盈亏、放开经营、工(农、技)贸结合,内外贸结合、推行代理制的方向,加快外贸体制改革。
(一)实行外贸承包责任制。从一九八八年开始,以一九八八年出口计划外汇为基数,实行包干,一定三年。基数内(除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行业外)出口收汇按原定的缴七留三比例分成,承外上缴中央外汇,并由中央按给广东核定的换汇成本予以补亏;超基数出口收汇缴二留八,由省自负盈亏。
(二)放宽利用外资政策。扩大广东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权,出口产品70%以上、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出口型项目,能源、交通、通讯项目,以及用于本省替代进口的原材料工业项目,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均由广东自行审批,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项目凡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审批权限为三千万美元。广东有权审批外商在省内举办独资企业。对利用外资兴建的项目,允许广东在保证完成向国家上缴外汇任务的前提下,用地方产品出口,进行综合偿还。
(三)扩大出口管理和经营自主权。除国家规定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外,其余商品由广东自行经营出口,自行审批、管理,其中,国家规定有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由经贸部考虑广东的有利条件,尽量予以照顾,“切块”给广东省自行分配,由经贸部驻广东特派员办事处或派驻机构发证,并进行统计、监督;以广东为主的出口商品,尽委托广东省发证。按国务院国发<1985>46号文提出的供港澳鲜活商品战略南移的规划和广东鲜活商品出口能力增长情况,逐步增加广东的出口配额。广东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可以自主开展易货贸易和转口贸易,转口贸易存入保税仓的进出口货物不受配额和许可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