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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请示的批复

  我省准备用五年左右时间基本理顺主要商品价格,完善配套措施,建立起新的价格管理体制。能源、交通运输、粮食等价格和一部分公用事业收费,实行计划管理并按价值规律进行有计划调整,其余放开由市场调节。为此,需要进一步扩大我省的价格管理权限。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允许我省自主确定放调价格的时机、步骤、方法和幅度。国家不再对福建省下达指令性的物价控制指数。
  (二)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价格和收费,除少数外都下放福建省管理。中央在福建省的直属企业除民航、铁路、邮电等以外,在福建省内流通的商品价格和其他收费,执行福建省的定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和收费,只作参考,尽量协调。
  (三)大宗进出口商品(包括应联合成交的进口商品)的对外成交价,根据协调对外原则,进口执行国家最高限价,出口执行国家最低限价,其余我省可自行决定成交价。进出口商品的省内收购价和销售价,除少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外,由我省自主安排。
  (四)国家指令性计划调进调出福建省的商品,数量应予保证,均执行国家规定价格,非指令性计划调拨的商品,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关于财政体制
 
 我省实行财政大包干以来,促进了经济发展,增强了地方活力。根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指示的精神,在一九八八年财政体制基础上,继续实行“划分收支,定额补助,五年不变”的财政大包干体制。由于福建省的经济底子薄,多年来靠中央财政补助弥补预算缺口。对外开放后,地方利用贷款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经济效益发挥还有一个过程,目前还款负担重,省平衡预算困难大。为了充分利用经济发展有利时机,请求中央继续照顾,每年给予适当补助,并借给一定的财政周转金。
  按照公平税负、促进竞争和体现产业政策的原则,逐步改革税收制度和管理体制。同时,福建省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报财政部备案后开征地方性新税(费)种,灵活调整地方性税(费)率。
  七、关于人事、劳动、工资制度改革
  人事、劳动、工资制度的改革,要着眼于克服平均主义,打破铁饭碗,建立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特别是发展外向型经济,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保持社会安定的新制度。
  (一)人事制度改革。干部队伍增长的年度计划,允许我省按照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宏观控制等有关政策规定,自行调整并上报备案;有计划地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配合实施《企业法》,积极改革企业人事制度。充分发挥对外开放的有利条件,积极引进国内外人才和智力,中央资助的引进智力的经费切块下达,由我省自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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