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凡利用外资或外汇贷款的新办企业和技术改造项目,新增的产吕出口收汇可先还贷后分成,也可以按立项批准时的还贷计划执行。企业贷外汇进口原料加工产品出口的收汇,可按进料加工周转基金办法处理。
(六)扩大中国福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的业务权限。
三、关于对台经贸合作
为适应当前台湾海峡新形势带来的有利时机,发挥我省在地缘经济和人文联系等方面的对台优势,使福建省成为吸收台商转移资金、技术、设备和加工出口业务的最近地带,必须实行对台经贸合作的优惠政策。
(一)台湾商人在福建的直接投资,除按照《
国务院关于台湾同胞到经济特区投资的特别优惠办法》(国发<1983>5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外,鼓励台胞到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地区和划定的岛屿、突出部,以及经批准的加工区及其祖籍地进行投资。投资行业可更加广泛;合作方式允许自由灵活地选择;审批手续尽可能做到一次性审批;只要外汇能自行平衡,产品内销比例由投资者自行决定。允许台商聘请其在大陆上的亲友、眷属为其投资企业的代表或代理人,具体办法由福建省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商定。
(二)我省对台贸易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央领导同志对福建省《关于认真做好探亲台胞接待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汇报》的有关批示执行。
四、关于计划改革
(一)福建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与之配套的有关政策和调控措施,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全国经济发展战略和宏观计划要求,由我省制定。省内计划管理以指导性计划为主。把计划工作的重点转向制定产业政策,在国家允许范围内,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杠杆,进行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目标和产业政策的实现。
(二)福建省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国家按照以资金来源制约投资规模的原则,允许我省在实行信贷资金“切快”管理、财政包干以及对外借款自求平衡的条件下,安排本省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上报国家列入全国计划。投资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凡资金、原材料、动力、运输、外汇等能自行平衡的,投资总额在二亿元以下的,由省自行审批;不能平衡和二亿元以上的,需经国家计委审核报国务院审批。
(三)由于我省缺乏烟煤、石油等资源,要求国家对烟煤、焦炭、石油(包括重油和成品油)以及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化肥、农药、农用薄膜)以及其他统配物资的分配供应,根据资源可能,适当予以照顾。对扶贫和海岛建设专项生产物资和补助资金,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原渠道继续给予支持。
五、关于价格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