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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请示的批复

  (六)为了加强对金融的宏观管理,全省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归口人民银行省分行统一管理。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有权利用特种存款、债券、抵押贷款等调节银根松紧;有权确定企业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和贷款利率浮动下限,调整大额存款单、有奖储蓄、债券的利率;有权向国外同业拆借资金;有权对全省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实行监控。随着福建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逐步放开市场利率,省人民银行可通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进行间接调控。
  二、关于外经外贸改革
  为使我省的结外经贸工作发展得更快一些,在坚决实施国务院关于全国外贸体制改革决定的同时,围绕扩大出口,吸收台资、侨资和外资,建立更加适应国际大循环经济发展路子的环境和管理体制。
  (一)放宽利用外资政策。扩大我省的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权,凡出口产品70%以上,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出口型项目,能源、交通、通讯项目,以及用于本省替代进口的原材料工业项目,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均由福建省自行审批,其中大中型项目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福建省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外商在省内兴办独资经营企业,由福建省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发证。对利用外资兴建的项目,允许福建省在保证完成向国家上缴外汇任务的前提下,用地方产品出口,进行综合偿还。
  (二)扩大出口管理和经营自主权。在国家规定统一经营的商品中,产地在福建由福建开辟市场和经营管理的个别品种超基数成交的商品,允许我省委托有关专业总公司代理,收汇交二留八,自负盈亏;其余商品由福建省自行经营出口,自行审批管理。国家规定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超基数出口部分,请经贸部照顾福建省的具体情况,切快下达,由我省组织出口。为推动闽南三角地区进一步发展创汇农业,要求适当增加福建省鲜活商品出口港澳地区的配额。建议经贸部在福建设立特派员办事处,以加强监管和指导。由地方经营的出口商品尽量授权省发证。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允许我省自主开展易货贸易和转口贸易,转口贸易存入保税仓库的进出口货物不受配额和许可证限制,简化进出手续。
  (三)放宽进口审批和经营权。我省进口商品,由本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对外成交,其中属于国家统一订货的和控制进口的某些商品,国家每年给福建省划定一个数额,在数额内由省自行审批和经营成交,并接受国家价格协调。属于进料加工出口的进口原辅材料、零部件,包括属于国家限制进口产品的成套散件,由省辖市一级政府的主管部门审批,海关凭批准文件和合同验收,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免领进口许可证。凡属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利用外交资举办的生产性项目,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和其他器材以及项目自用产品,授权我省按国家有关规定灵活执行。
  (四)来料、进料加工及外贸业务的成交权,经省批准可下放给有条件的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允许他们直接同外商谈生意,自营出口;经省批准可到国外设立分厂或推销机构,报有关部门备案。为了防止大进少出,只进不出,要加强海关监管,推选保税工厂、保税仓库的管理办法,完善核销制度,对不经批准擅自在国内销售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料件或成品的,除补征税款外,还要给以必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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