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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请示的批复

  一、关于金融改革
  在国家金融宏观计划指导下,建立一个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家各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互相配合,与省际、国际金融联系紧密的金融体系,逐步实现金融调控间接化、金融机构企业化、金融交易市场化和金融手段现代化。
  (一)信贷资金实行“切块”管理。从一九八八年起,福建各银行一九八七年的信贷资金和今后新增的存款,除中央财政存款外全部留给福建;根据国家宏观控制的要求和信贷资金的需求状况以及我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因素,每年适当调整借差资金,由人民银行省分行统筹安排使用。从一九八八年起,各银行的信贷计划由人民银行省分行统一汇编,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核后,由人民银行省分行组织执行。实行信贷资金“切块”管理后,各专业银行与其总行的资金关系不切断,各总行在资金上继续照顾支持。
  对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实行比例管理,与长期资金来源挂钩,在保证固定资产投资宏观控制、本省存款提取和短期资金周转的前提下,由人民银行省分行根据各专业银行省分行当年长期资金来源增长额核定一定的比例,作为新增的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当年用不完部分允许结围下年使用,老贷款可以收回再贷。
  (二)发展金融市场,走市场筹集、融通资金的路子。按照福建经济发展的需要,人民银行省分行可以根据全省国民收入(扣除财政集中部分)的一定比例确定社会集资规模。企业发行的短期债券不计入社会集资规模。为推动直接融资,保护投资者利益,经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可以设立企业资信评估机构和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代理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经过批准可以开展股票、债券的转让、买卖业务。为完善金融同业拆借市场,可由人民银行省分行组建和领导融资公司,借助拆借渠道吞吐资金,调节银根。
  (三)改善外汇、外债管理。允许我省按照外汇自求平衡、自担风险的原则,编制对外借款和发行债券计划,报国家计委和人民银行总行核定。对外借款项目由省政府批准,省外汇管理部门监督执行。对外借款项目的创汇实行先还债,后分成。进一步搞活外汇调剂,在省内大中城市逐步设立外汇调剂中心,扩大调剂范围,放开调剂价格。个人持有的外汇也可以进入中心参加调剂,但个人只准卖出,不准买进。中国银行和具备条件的省级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批准可以自营和接受留存外汇单位的委托,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业务。
  (四)发展多种金融机构,完善金融体系。批准我省在福兴财务公司的基础上筹建区域性、股份制的综合性商业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办理本币和外币的存款、贷款、结算、汇兑等业务,各部门、企业、金融机构、城乡居民以及港、澳、台胞、海外华人均可入股。经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允许在厦门注册的合资银行到省内其他城市设立分支机构,适当放宽业务范围。鼓励外交金融机构在福建兴办投资公司或信托租赁公司,开展投资业务。条件成熟时允许外资银行在厦门经济特区以外的省内其他城市设立营业机构,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对外资、合资银行的外汇资金调入、调出等予以适当照顾。允许我省组建地方性的专业保险公司。
  (五)改革银行财务管理体制,加快专业银行、保险公司的企业化步伐。从一九八八年起,人民银行省分行、专业银行省分行和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以一九八六年实现利润为基数,基数内照缴所得税和调节税,超基数部分免缴调节税,用于发展金融事业,加快银行、保险公司的现代化建设。财务开支制度,有些可参照省内大中型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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