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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外国经济专家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专家的住房,单身按一人一间(附有卫生间)安排;总代表、总工程师和携带家属的可适当增加。
  对合同规定自费并住现场专家招待所的,按不高于当地宾馆同类房间的房费标准收费。
  (五)工作现场应设办公室。
  炎热季节,专家工作时应提供清凉饮料,所需费用按专家每人每天1.5元掌握。
  (六)专家因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由我方免费提供。因私用车,费用自理。
   三、商品供应和服务
  现场专家招待所要为专家解决邮电、理发、洗衣和副食、日用品供应等问题。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按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
   四、医疗、体验
  (一)接待单位要做好专家及其家属的医疗保健工作,医疗单位由当地卫生部门指定。费用负担按合同规定办理。收费标准按卫生部门对外国人的收费规定执行。
  (二)专家抵现场后要进行体检,以后每隔6个月进行一次,费用由接待单位负担。以因病不适宜在现场工作的,由医院出具证明后报请签约部门处理。
   五、友好往来、文体活动
  (一)接待单位要安排好专家的业余文化活动,开展对他们的宣传工作。所需费用按专家及其家属实有人数每人每月30元掌握。如外宾人数很少,地处偏僻,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批准,适当增加。开支范围包括购置文体用品、订阅报刊、组织外宾观看影剧等的费用,以及我方陪同人员相应的费用。
  (二)专家自行举办文娱活动,可提供方便。如邀请我方人员看内容健康的电影、录像或参加舞会等活动,可派适当人员参加。
  (三)我方有关人员经领导批准邀请专家家访时,一般只备糖果或茶点招待,每次可补助5至8元;需要备餐招待的,可按宾主实际参加人数每人每次补助5元,但每次补助总额不得超过40元。
  (四)专家在华工作期间,接待单位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组织我方同专家共事的人员与专家进行联欢。我方参加人数应适当控制。开支标准:双方参加人数在20人以内的,每人按2.5元以内掌握;20人以上的,超出部分每人按2元计算。
  (五)接待单位可利用节假日,就近安排专家及其家属参观游览,并派适当的人员代表参加。交通和门票费用由我方负担。用茶等饮料费用,按专家、家属和我方陪同人员每人每次1元以内掌握。外宾用餐自备,陪同人员在外用餐,每人每天补助2元。遇特殊情况,外宾需由我方招待用餐,则每人每餐按4至6元标准供应饭盒,如确需在游览点定餐的,每人每餐可控制在8元以内。陪同人员必须和外宾一起共餐,可按外宾用餐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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