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外国经济专家
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84]59号 九八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现将《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外国经济专家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外国经济专家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了切实做好对外国经济专业(以下简称专家)的接待工作,按照对专家既要热情友好,多做工作,又要礼遇适度,力求节约的精神,制定如下规定。
一、宴请
(一)专家初次来华,可宴请一次。对工作时间超过3个月的,于离华时可再宴请一次。对零星抵、离华的,应尽量集中宴请。
(二)宴会费用标准一般为每人每次15元,如由副部长级以上领导干部出面举行,则按财政部、外交部(83)财外字第534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冷餐、酒会、茶会的费用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次12元、9元、6元。
凡在现场专家招待所举办宴请,应低于上述开支标准。
宴会、冷餐、酒会所用酒、汽水、茶、水果等的费用不得超过其标准的1/3。
宴请应尽量采用冷餐、酒会或茶会。
(三)宴请时,可邀请对方的总代表(或负责人)及其配偶参加。我方参加人数应严格控制,对方在10人以内,我方人数可按一比一掌握,如对方在3人以下,我方人数可适当增加,但宾、主总人数最多不得超过8人;对方人数超过10人,对超过部分,按其1/2以内安排我方人数。
一般均须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如确属特殊情况,经单位主管外事工作负责人批准,我方参加人数可再增加1至3人。
(四)在宾馆、饭店举办宴请时,组织宴请的我方工作人员和司机确困工作需要,不能回家或回单位用餐的,可备工作餐,标准每人每次2元,或发给2元伙食补助费。
二、食宿、交通
(一)专家的膳食费用按合同规定办理。对于自费在现场专家招待所用餐的,则按原材料成本加35%至40%的毛利计价收费。他们要求自炊,应提供方便,所需费用自理。
(二)凡经双方同意夜间加班或轮班工作的专家,应免费提供夜餐,标准每人每次2元(不计毛利)。
(三)专家抵、离华时,因故必须在机场用餐的,包括陪同人员在内,就餐费用可按专家的伙食标准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