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改革财政税收金融体制
1.财政计划单列后,我市财政收支基数和财政上交办法,请财政部会同省、市财政部门,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和给我市一定活力的原则,另行商定。
2.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开辟多种资金渠道,办好地方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金融信托业务。
3.欢迎国内外金融界、企业界来沈投资、独资、合资开办企业;允许各经济实体发行股票、债券,具体办法另定。
(六)放宽政策,加速技术改造
1.扩大企业技术改造自主权。企业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除重大项目应按规定程序审经外,由企业自行统筹安排,不再报批;使用贷款进行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也要相应下放。
2.企业可用于改造的资金,通过银行信托方式,在不改变所有权的条件下,根据统一规划,实行有偿调剂使用。
3.市有权安排和审批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直接利用外资一千万美元以下,地方外汇五百万美元以下的项目。
4.为解决老企业技术改造必需的资金,拟定行以下特殊政策:
(1)从实际出发,对重点改造的企业,提前于一九八五年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和分类提取折旧的办法提取折旧基金。
(2)对重点改造行业的重点企业,在保证上缴利税稳步增长的前提下,按照省级经济管理权限,采取适当调减调节税等办法,筹措必不可少的改造资金。
(3)根据沈阳市技术改造规划,每年需要的改造资金较多,除地方自筹外,请国家每年分配照顾相应的贷款额度和外汇额度,照顾一定比例的贴息贷款。
(七)改革外经外贸体制
按照政企职责分开,工贸结合、技贸结合的方针和继续放宽政策统一对外的原则,通过改革,把外贸企业逐步建成经济实体,提高经济交益。按照外经外贸体制改革的方向,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外经贸新体制。
1.沈阳市享有省级外经外贸管理权、经营权,并实行外经外贸计划全面单列,承担国家计划任务。进出口业务逐步由收购制改为代理制。
2.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灵活贸易、技术引进、进出口贸易等,市有权直接组团出国,签发护照、对外邀请、洽谈、报价、签约、结汇。
3.根据沈阳市外经外贸工作需要,组建若干个专业公司和中国贸易促进会沈阳分会,并分别报请经贸部和贸促会审批。
4.对沈阳机械产品实行鼓励出口的政策。针对沈阳以机械工业为主的特点,为使机械产品尽快打入国际市场,对沈阳出口机电产品,实行出口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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