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武汉市要求改革经济管理体制问题的批复
(1983年3月18日)
湖北省、省政府并告武汉市委、市政府:
关于武汉市要求改革经济管理体制,象重庆市那样进行试点问题,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答复如下:
一、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可以加快步伐,在武汉市全面进行。国务院二月二十八日已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财政部正在开会进行部署,你们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二、省属企业下放给市管理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省、市、自治区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已有规定,你们可根据文件精神去办。至于中央各部在武汉的企业,除军工、铁路、民航、长航、电力、邮电、武钢和需要由全国性公司直接管理的以外,原则上同意下放给市管理。此事国务院责成国家经委同湖北省、武汉市具体研究确定。
三、增划一些县归武汉市领导问题,我们认为原则可行,请湖北省政府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四、改革流通体制,将湖北省在武汉的二级站下放,与市公司合并问题,我们认为可以试验,请湖北省与武汉市研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