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改革实施方案的要点报告于下:
一、对武汉市实行计划全面单列,在不改变省辖市行政关系的条件下,赋予武汉市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
(一)计划单列的主要内容
1.从一九八五年起,在全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各项计划中,均对武汉市单列户头,视同省一级计划单位直接纳入国家计划平衡。属于国家计委主管和的计划,请国家计委单列;属于国务院其他各委、部、局、总公司主管的计划,请各主管部门单列。
2.不属于国家计委和国务院其他部委主管的计划,原则上由武汉市计委和市有关部门安排,其中涉及省内平衡的,请省计委或有关部门安排和协调。省管商品、物资的调出调入,由省、市有关部门按商定的基数和计划执行。
3.计划单列基数,省、市计委和有关部门已进行了划转,将正式上报国家计委和主管部门。下放企事业单位,待正式确定后,各项基数另行商定调整。
4.财政计划单列后,武汉市的财政收支基数从湖北省划出来,确定财政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八留市、百分之七十二上交中央。省财政收支,剔除武汉市部分之后,按照现行体制制定,由省财政与财政部结算。企业下放后,有关基数和分成比例随之作相应调整。国家利改税第二步实行后,财政新体制的具体执行,按国家的统一规定办理。
(二)赋予武汉市省一级经济管理权限
1.根据国家计划,全面管理武汉市的工农业生产、固定资产投资、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对外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文教卫生等生产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在计划、财政、银行、税收、物价、工商行政、劳动工资、电力、物资分配、外贸外经、邮政电信、环境保护、药政药检、旅游等方面,享有省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对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以及经济组织和文化教育事业单位的组建(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和职称等),享有省一级的审批权;在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等方面也享有省一级的审批权;各项事业(包括文化、政法和其他社会事业)的经费和建设投资安排也视同省级单位。
2.国家召开的有关经济工作的会议,武汉市可视同省级单位参加,国家有关经济部门下发省级单位的文件、简报、资料都请同时下发武汉市、以利于沟通信息,加强对武汉市经济工作的领导和帮助。
3.为防上城市人口增长过快,今后武汉市区人口的机械增长,包括干部工人的调入,转业军人的安置,以及随迁家属等均由市有计划地进行控制,有关部门在限额内审批。除省属部门调入人员由省审批外,其他方面调入人员均由市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