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负责人: 编制人: 编报日期:
编制说明
一、本表报送范围及时间按《旅游外汇管理办法》规定第五条办理。
二、本表填列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等项目是指企业经营国际旅游外汇收支部分。企业其他非国际旅游收支不在此填列。
三、已结汇金额:指报告期内企业卖给中国银行的外汇。
四、补结上年应结汇数是指上年末累计毛利减去累计结汇和经批准留用的外汇券周转资金的差额在本季补结的银行结汇数。
五、核定外汇券周转金:是指按《旅游外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核定的外汇券周转金。填列本项目的累计发生额栏数字应是本期外汇券周转金数。
六、报本表时要附当期银行结汇证明单复印件。
附件三 国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国发一0一号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季、各直属机构: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以来,各地利用外资建起了一批合资或合作的旅游饭店。据不完全统计,到一九八五年底全国利用外资建成了九十四个饭店,有客房一万八千五百间,床位三万四千五百张,总投资七亿五千万美元。此外,还有一批在建或已签订合同的待建项目。这对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鉴于我国目前在沿海城市同外商合资或合作建造了不少旅游饭店,同时,在旅游饭店设计、施工、经营管理等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已有条件自建旅游饭店。为鼓励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特作如下通知:
一、从现在起,除已批准立项并签订了合同的合资合作项目外,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一般不再批准中外合资或合作建造旅游饭店、公寓、写字楼(含老饭店改造)。在旅游温、冷点地区,如外方的合作条件优惠,可适当建造一些中低档次的中外合资或合作旅游饭店,但须征求国家旅游局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二、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由国家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按计划报批程序提出申请贷款计划,报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并按隶属关系,分别纳入中央有关部门或地方的中长期及年度利用外资计划(含相应的国内人民币配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