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要“敝开城门”,欢迎省内外其他城市的工商企业来做生意,鼓励郊区、县的农民进城开店、设摊,直接销售农副产品和工业品,兴办各项服务事业。
城市要为贸易中心、农贸市场提供场地、仓储、运输、生活服务等设施,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城市的工商行政、税收、物价、银行等部门要为各种交易提供方便,同时加强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四、探索城市新的计划管理体制
要搞活企业、搞活流通,发挥城市组织经济的作用,必须对计划管理体制实行改革。
会议认为,在试点城市中,除少数大型骨干企业仍归中央有关部门管理外,其他中央和省属企业都宜下放给城市统一管理,这是改革城市计划管理体制的前提。
会议建设,有关省要适当放宽试点城市的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技术的审批权限。
为了解决计划多头的问题,可考虑今后省内各厅、局的计划任务只下到市,由市计委平衡衔接后,通过一个“漏斗”下达给企业。大家还提出,原来通过中央和省各“条条”分别向企业分配供应计划物资的做法也应改变。根据常州、沙市等地的经验,各“条条”向下分配的重要物资,可划拨给城市物资部门,按照企业完成国家计划任务的需要,就近均衡地组织供应,以利于进行城市范围内和跨城市的余缺调剂,减少库存积压,加快物资和资金的流转。物资供应方式是组织定点、直达供货,还是由当地物资企业就地就近中转供应,可由需用企业选择。建筑企业实行包工包料,物资分配指标由建设单位划转给承建单位。由承建单位向当地物资部门订货。中央各部委和省厅、局分头下拨的更新改造资金和技措费用,在不改变所有权的条件下,也可试行由城市统筹掌握,通过银行合理调剂使用。
要把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占适当的比例,使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为了改善和加强城市经济计划管理,应赋予试点城市必要的运用经济调节手段的权力。试点城市在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可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和市场供需变化,对不影响国计民生的产品划出一部分品种,进行有升有降的价格调整。小商品价格,今后内全部放开。重要的生产资料价格,按中央统一规定进行管理和调整,其它生产资料和一般用日用工业品,可由市物价部门和工商各方协商,提出具体管理办法,浮动定价。在城市物价部门的管理监督下,工商企业可以对产品实行质量差价、花色差价、城乡和地区差价、季节差价、批量差价。
改革银行信贷制度。根据行业发展政策、企业资金利用效果以及产品是否适销对路,扩大实行浮动利率、差别利率的范围。对重要的技术改造项目和开发新产品,银行应积极提供优惠贷款;对生产优质名牌产品的单位,提供贴息或低息贷款。银行还可开办买方信贷、卖方信贷、票据贴现和抵押贷款等多种业务。为推动经济联合、广辟资金来源,经过批准,可选择少数企业试行跨部门、跨地区发行股票或债券,银行要做好代办工作。试点城市各专业银行的资金,应能互相调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