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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信用社的计税利润额,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转入业务发展基金)、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后,加、减税后分进、分出联营利润,即为信用社分配利润。
  三、信用社的分配利润,要按大部分用于发展业务,小部分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的原则进行分配。在保证业务发展基金的部分不少于50%,奖励基金和分红基金之和不超过25%的前提下,各项基金的具体比例,由信用社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九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五十条 信用社的专用基金是指具有特定用途,可供信用社按规定支配使用的各种资金。专用基金的管理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按规定的标准和渠道提取,在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
  第五十一条 信用社的专用基金包括:业务发展基金、呆帐准备金、更新改造基金、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分红基金等项。
  一、业务发展基金的管理
  (一)来源
  1.按规定比例从分配利润转入的部分;
  2.从历年积累中结转的部分;
  3.减免税金转入的部分;
  4.其他。
  (二)使用范围
  1.用于弥补亏损;
  2.补充信贷基金;
  3.拓展业务的支出;
  4.改善营业办公条件的支出;
  二、呆帐准备金的管理
  (一)来源:
  根据信用社在规定的贷款年初余额按核定比例提取。
  (二)使用范围
  用于弥补贷款呆帐损失。信用社对贷款呆帐的认定,核销程序和手续,按国家税务局和中国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更新改造基金的管理
  (一)来源:
  1.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基金;
  2.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
  3.由于固定资产遭受非正常损失而收取的保险赔偿金;
  4.其他。
  (二)使用范围:
  1.设备的更新改造,房屋建筑物的重建、增加层数或扩大面积;
  2.零星固定资产的购置(包括自制、外购和超出规定标准的简易工程建造);
  3.报废固定资产的清理费用;
  4.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基金可以与业务发展基金统筹使用。
  四、职工福利基金的管理
  (一)来源:
  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和从分配利润转入的部分;
  (二)使用范围:
  1.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医务人员工资及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
  2.职工困难补助;
  3.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工资和各项收入相抵扣的差额,食堂炊事用具的购置和修理费用。
  4.购置职工住宅和其他福利设施支出;
  5.职工计划生育有关费用支出;
  6.按照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五、职工奖励基金的管理
  (一)来源:
  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和从分配利润转入的部分。
  (二)使用范围:
  1.支付职工奖金;
  2.信用社自费调整职工工资支出;
  3.超过规定标准支付的工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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