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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信用社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一、按规定的利率应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存款利息,以及借用的信贷资金、同业之间和信用社之间资金往来所应付的利息。
  二、按规定支付给其它单位(包括信用站和个人)的代办存款或其它金融业务的劳务费。
  三、按不高于规定的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发生的股息。
  四、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五、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自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和各种车辆,电子设备以及其它各种营业性固定资产发生的大、中、小修理),按批准的金融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对租用的营业网点和办公用房的修理费用,在信用社的更新改造基金中列支。
  六、外汇和黄金买卖损失。
  七、按规定批准可列入成本的出纳短款和结算赔款。
  八、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及管理费。包括:
  1.业务宣传费。指用信用社为向社会宣传各项存贷种类、利率、结算等业务知识而设置的宣传栏、橱窗、板报;印刷宣传资料和购置适量宣传品;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刊登、广播业务广告,以及经国家批准的专项业务宣传事项所支付的费用。信用社业务宣传费按年末企业存款和个人储蓄存款余额的万分之一点五之内掌握使用,购置业务宣传品每件单价不得超过25元,不得以任何名义把业务宣传品作为福利品发给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
  2.电子设备的购置及运转费。指信用社为拓展业务而购置计算机的费用,为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转所支付的水电费,购买专用纸张、色带、微机软盘的费用。
  3.钞币运送费。指为运送钞币所支付的租用汽车、火车、飞机的运输费,包装费、搬运费、自备汽车的油料费、养路费、牌照费,以及押送人员差旅费。
  4.安全设施费。指信用社为加强对钞币的保管,用于金库、运输、营业网点安全防卫工作购置枪支(包括防盗瓦斯枪)、弹药、警棍、报警器(包括监视装置)、安装营业网点的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消防专用灭火器和水龙管费用,以及经国家税务局批准的特定费用。
  5.保险费。指信用社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保险费。保险公司给予信用社的保险无赔款优待,应冲减保险费支出。
  6.邮电费。指营业用电话安装费(不包括电话初装费)和月租费、长途电话费、电报费、线路租用费、邮费。
  7.劳动保护费。指按照国家批准的劳动保护规定发给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营业办公用取暖费等。
  8.外事费。指按国家规定支付的因业务需要出国人员出国费用,以及外宾接待费用等。
  9.印刷费。指印刷存贷款、结算等业务凭单、帐表的费用。
  10.公杂费。指业务用车的油料费、养路费和牌照费,以及刻制业务专用图章,购置营业办公文具,订阅公用书报费。
  11.税金。指按规定在费用中列支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12.低值易耗品及修理费。指按规定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价值和维修低值易耗品所发生的费用。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或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家俱用具。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保险柜和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使用年限长短,均作为低值易耗品:点钞机、铁皮柜、打捆机、计息机、钞币鉴别机,以及经国家税务局批准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其它物品。
  13.职工工资、津贴、奖金。指按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列入成本的工资、津贴、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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